田赋志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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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后氏则壤1成赋,田分九等,厥赋错以贞2殷人继之以助,周取彻田3,十一而税。三代之制,皆以重农薄赋也。汉兴,文景节俭,田租三十税一,尤其轻者。魏武屯田,以足兵食。晋制,户调之式,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半之。咸和中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后减为亩收二升。唐立租、庸、调,庶几近古。后因天宝之乱,杨炎始变为两税,然其法简便,后世相因而不易。五代伪闽王氏,诸州皆计口算钱,谓之身丁。宋祥符中,除福建身丁钱。景祐中,立衙前法,而免役钱与手实法,其弊滋甚。元定人户为十等,立科差法,有丝料、色银、夫役三项,皆视丁力输办。明赋,有丁有地有折贡有粮。洎乎清朝,归丁於地,而有田则有赋,民无差徭之苦,可谓尽美尽善矣!民国初载,徵收悉仍前清之旧,而银米价折日加,迥非昔比。出者力己不胜,入者犹为未餍,此时势之迁流使然也。南平田地硗瘠,赋从下则。水潦之坍塌既多,莱芜之垦辟无闻。司农惟以财赋为计,而於古昔贵粟重农之意,则如之何?夫田犹是也,姑举其数,以著於篇。

【注】

1.则壤:按田地分等。

2.错以贞:错,措通假字。贞,正。指采取正确措施。

3.殷人继之以助,周取彻田:赋法名。《孟子?膝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历代田赋

赋实维均,田有不齐。即南平田,有山陇梯洋之殊;然山陇梯田多,而洋田少。田有三则:上则,有坝圳,水利灌溉无间,水旱不荒;中则,圹水滋润不继,或近溪而有水患;下则,山陇梯田,即有水源引溉,坵段窄狭,岩石强半,雨稍注,则崩塌淤塞;若旬月无雨,土作龟坼文,而苗槁矣。从来载米配粮,轻重不一。唐、宋以来,志书无纪。明时虽载,略而不详。考明史,洪武初,籍天下田地、山塘、海荡之名数,分官、民二等。赋以二税,夏征曰夏税,谓农桑绢也。秋征曰秋粮,即米也。夏复有税钞,起科於官职废寺、府学田、县学地、没官田地山。秋则有租钞,惟起科於废寺地、县学地、废寺山。其秋粮有本色,有折色。折色,征银解京。本色,存留各仓。折色以米直为断,初时官米本折中半,民米以十分为率,七征本色,三征折色。正德间,御史沈灼奏准,凡官米俱折银解京,民米俱存留。官米仍分四等征纳,以官米田赋本重,故折银递减以宽之。其民米,并秋租钞米,则本折中半征之。惟新增起科米,及浮粮米,俱全征折价。官民米俱有加耗,以备仓廒亏损。若土贡物料,及诸差徭,俱於丁米出办。凡民米一石,准丁一丁。贡料以丁,若米对编,有八分法。民甲纲银及民兵饷,有丁四粮六法。均徭有银力二差法。驿传之银,则又专於米取之。盖民米一石,自折价五钱外,纳差银不啻倍之,於是民田赋,视官为重。而寺僧田,复有四分给僧,名焚修,六分充饷之分,其赋为尤重。后乃以官米三石,准民一石。秋租钞与民米同科。惟驿传一差,在官米得免派云。他若渔课,征之溪河。盐课,征之丁口。凡皆敷之里甲,属之正办者也。其杂课,则有铸泻、窑冶、官房屋、租房地、赁茶引、油课、商税契、本工墨门摊税契、水碓磨面、糖、酒、醋、鱼等课钞,设税课局,以季征之。浸寻局革,钞归於县,分本折二色,本色以钞,折色以钱。宏治间,又折以银一贯而三厘七文而一分,是皆承元之制,明太祖革之而未尽者也。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始为停征。惟商务带征於秋粮。外此,尚有课铁、翎、鳔、之征焉。此明一代之财赋也。

编赋之册,亦前后屡更。洪武元年定赋法,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赋。富民避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於亲邻佃仆之户,奸弊百出。乃遣国子生武淳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设粮长四人,履亩丈量。因其方圆、曲直、宽狭,书其土名四至,编汇为册,谓之鱼鳞图,与十四年所定之黄册相为表里。鱼鳞以田为主,田各归其都图,而土田之讼质焉。田为经,人为纬。黄册以户为主,田各归其户,而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而赋役从焉。人为经,田为纬。既而抡粮多丁众者为粮长,督其乡赋,税多者万石,少者数千石部输之。宣德中,韩雍抚江西,疏请粮长除品官外,诸钱粮近上者以里为差,差次从公佥充诸粮目,当输纳者厘为十,则山野细民,粗知布算者,皆晓然於赋役派纳之目。后参政宋讷创一切烦碎密严之法,适为大猾资,而粮长与小民俱病矣。嘉靖末,经费不资,军饷尤剧。其时鱼鳞册,岁久漶漫,至亡失不可问。而田得买卖,粮得过都图。赋役册独以田从赋,巨室置买田产,遇造册,贿里书,有飞洒现在人户者,名为活洒。有暗藏逃绝户纳者,名为死寄。有花分子户不落眼者,名为畸零。带管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一二石为包纳者。有全过割不归本户者。有有推无收,有总无撒,名为悬挂掏回者。故册不过纸上之霜,户乃空中之影。以致一县之虚,以数千万计,递年派粮差无归者,俱命小户赔纳。小户逃绝,命里长。里长逃绝,命粮长。於是江西巡按唐龙,严田粮诡寄、影射、书算、飞洒之弊。重者随田丈量,轻者随户清理。各将原粮,填入原田,归之原户。而图总都总县总造流水册十本,甲各收藏。县因大造为册四,上府州县上南京后湖收架。俾因户推田,因粮编差,户与田有一定之则例。然而丈量,莫善於乡有其人,莫不善於吏与其事。故说者以为有三难。守令岁月更改,各怀一切,莫虑经久,一难。豪强兼并,率不以田均为便,谤读朋兴,多口可畏,二难。守令不能履亩而较之,必寄於吏胥,上下其手,豪右售赇,得为蔽匿,贫弱抑勒,无以自明,名曰均田,实滋弊孔,是之谓三难。有朱本思者,著论甚悉。言:今天下官不胜其烦,民不胜其扰者,惟在田得过图,粮差挪移,赋役不能均耳。诚於图立四界,计其田亩,明其粮差,任土作赋。不论人户之主客,图敛而总於都,都总而会於乡,乡会而管於县,则版籍定於旬月之间,而弊端革於千年之久。其后有仿其意为经纬二册,以错综其事者。然以地为主,不以地从人,则田多者入赋税易,而力能令郡县为之使同图者,催赋税难,而力不能使田多者之无昏赖也。久且归於以田从人而已。此明田赋之图籍也。南平自隆庆六年始,有数可稽。官田地山塘园池,并额外及新增,共一百二顷八十五亩八分零。每亩征米,轻重不一,共实征官米,四千八百一十石九斗九升六合九抄九撮三圭五粟。民僧田地山塘园池,共二千一百三十八顷三十三亩四厘四毫二丝。时每亩征米五升三合三勺零三撮二圭一粟零,加耗米在内,共实征民米并秋租税钞,折米一万一千三百九十八石一升二勺五抄一圭,后补足浮粮,并代科官米。清朝,每亩科民米五升八勺六抄,征本色米二升六勺二抄。共征官民米,一万六千二百九石六合三勺四抄九撮四圭五粟。内浮粮米,七百二十二石七斗。万历七年,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知府管大勋饬就粮匀补,省费便民,为惠甚大。南邑每石加浮粮六升七合六勺零。至今南邑收苗,每升加米六勺八抄零,疑即此义。补足浮粮,不失原额。

清朝田赋

顺治十一年赋册,官民田地山塘园池,二千二百四十五顷四十二亩四分九厘五毫一丝五忽五微。较明隆庆多四顷二十四亩一分五毫九丝五忽五微。○按田亩不能多出,因匀补浮粮,将田数合米不符,复将米数科田,故粮不浮,田以积零而多出。今南平买卖田土契,载米而不在亩。书册科粮以契,契载米数力正苗,凭以科亩,复将所得亩数科粮若干,谓之民苗,盖原於此。共征银,一万七千五两六分三厘七毫二丝九忽六微九纤七沙。征本色米,四千六百三十一石四斗五合一勺二抄五撮。按旧志,田亩之下,载共征官民米一万六千二百三十九石八斗九升六合七勺四抄二撮。官米四千八百二十石九升六合五勺六抄。民米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九石八斗一勺八抄二撮。本色米四千六百三十一石四斗五合一勺二抄五撮。据今纳粮,但有民米、本色米,而无官米。旧志依孔志开载,未知是否另有官米於何年并入民米,抑官米作何开除,而今无其名,并无其数。或云:官米田补足浮粮,后配入民米带征,每民米一斗配官米四斗零六勺八抄四撮,改征本色,较民米折色,加赋颇轻,但究无明文可据。以本色米较官米计短额一百八十八石六斗九升一合四勺零数亦未合。今就折色征银,并本色米数目开载,而识所疑於此,以俟知者订焉。男妇丁口米,共折色银一万九千七百九十三两五钱八分三厘五丝五忽七微七纤二渺外,照万历间每亩派征九厘,共银二千一百五两一分一厘八毫。顺治十二年奉文,自十三年为始,照田米加增课铁、翎、鳔、螺、壳、牛角、弦箭、盔甲、刀胖袄,细数无考银一千六百二十二两一钱四分七厘五毫二丝三忽三微。十三年,加颜料、腊、茶,银一百一十五两八钱四厘九毫,二项共银一千七百三十七两九钱五分一厘零。每亩派征七厘七毫四丝零,每民米一石派银一钱五分二厘一毫九丝五忽。○颜料并后不敷,细数详见后杂税下。康熙三年奉文,归并地丁额田内贤田学田。南平无官田,属之官者惟贤田、学田二项绅衿吏承有优免者,谓之料、折、增田。料者,贡料。折者,秋粮等折银。增者,照万历以后,每亩加增九厘。自此无官田之名。二百四十顷零。每亩匀民米五升八勺六抄零,折银四分二厘九毫七丝一忽三微七纤五沙七尘三埃三渺三漠。优免田,后经削出征解。惟学田、贤田,仍照四分二厘零之例,征本色米二升六勺二抄五撮九圭六粟二粒七黍,本色纳米,名曰秋粮,自此无官米之名。民与僧田无优免者,谓之料、产、增、差田,差者,派役也。优免,即免差役。二千顷有奇。每亩匀民米折色,征本色米数,俱与料、折、增田同。惟加差银三分六厘七毫七丝三忽四沙一尘六渺七漠,共亩征银七分九厘七毫四丝四忽三微七纤九沙九尘。寺焚修田与民同科,寺租军饷田,仍照明嘉靖年加征。寺租详见杂税下。○据乾隆三十年现征各寺额册,加征寺租,其数不一,每亩多者一钱二分零,少者七八九分或五六分。当时承前明之旧,总归条鞭,政非不善,而法已混,役多无艺,借里长催粮之名,为责成纲徭机站四差之地。里长被比,而苛责甲首,甲首逃绝,而累贻里长大当之累。自康熙十二年,范公承谟落甲之法未行。二十二年,姚公启圣专疏请禁,尚不能止,直至二十八年始能革除。而康熙二十年县署灾毁,编审各册,皆成灰烬。在官册籍无存,苗米虚实莫考。三十五年,知县陈兆声详请丈量。里民以南邑多山,田皆崎岖硗确,垃段畸零,呈请停止。附吴子华等呈:为沥陈丈量利弊,吁天鉴照豁免事。窃以任地必当清田,清田乃可定赋。惟田清,则疆界之分寸始明。惟赋定,则簿书之毫厘不混。自夫一人而田兼数图,并数图而吊归一户。或以荒区,而匿腴产,或以沃地,而报污莱。遇旱潦,则被灾之分数难稽。核征收,则纸上之新旧易隐。在官止总其大凡,在胥则巧为变幻。岁增抄忽,乡户莫知。丘插毫厘,中产不辨。圩无定丘,丘无定亩。肥瘠广狭,倏忽飞窜。若不重加清丈,其弊可胜言哉!况富人出银买粮,贫人卖粮包纳。多推少收,有总无撒。挪移所致,大可为小,广可为狭。富连阡陌,享无粮之耔粒。贫无立锥,苦无田之驮赔。若非急行清丈,富者益富,贫者益贫。逮贫者死,而富者之田,永无质证。官按簿,则征额现存,按田则东西莫察。向之赔在民,渐且赔在官,叠累无极。且他邑之田,仅一苗一佃。南邑之田,有苗主、有赔主、有佃户。赔主向佃收谷,苗主向赔收租。赔主日与佃亲,其田之广狭肥瘠,悉已稔知。苗主不知耕佃,其田之荒垦上下,无从稽察。徒抱租簿内之土名,向赔收租。不审其田在何图里,坐何村落。赔主乘其不知,或诈荒以抵饰,或侵占以欺瞒;甚有兜谷私收,而租银分文不纳,独累苗主驮赔者不休。若不清丈,则苗主永无知田之日矣。况刁赔恶佃,往往更换土名。经清丈,则名虽更换,田难改移,且计亩定苗,粮无虚隐,民不驮赔,官易征解,此清丈之不容己也。独是他邑之清丈易,南邑之清丈难。他邑之清丈,可以计日而竣,南邑之清丈,即经数岁亦不能毕,何以言之?南邑之田,大半高岩险陇,即有平畴,其丘之广,不过数丈而止。若山陇梯坎,或二三尺为一丘,或一二尺为一丘,从下登上岭级不啻数百馀层,履亩之艰,难於清丈,一也。南邑苗主,其零田零星杂载於各图,东西南北,涣散不一。奔东则不能应西,赴北则不能趋南,照应之劳,难於清丈,二也。春则播种,夏则耘锄,秋则收割。若禾苗茂盛,稻谷垂野,不无荒工,不无践踏。所得登畴者,仅冬间一月也,此时之难於清丈,三也。若督苗主自理,则界限不审,何从丈乎?若委册书代量,则通同隐匿,丈犹不丈也。若沿乡设立乡长,沿图责成图长,安知不受富者之贿,仍然隐匿,不顾贫者之苦,草率供报乎,此人之难於丈量者,四也。若责成县官,躬行督丈,实心兴利除弊,无如一县事务,实为浩繁,钱粮之追比,容可缓乎,民间之词讼,容可置乎,上宪之催檄,容可宽乎,奏销之考成,容可误乎,县主虽百其身,断难猝办。况南邑地当冲繁,他务尤多,日无宁晷,其能从容税驾,一一清丈乎,此官之难於清丈者,又五也。况南邑百姓,叠遭兵燹。迩来又值岁旱,十室九空,甫登场即已告饥。丈量之役,未入其乡,早巳窜他乡,避其供应者不少。孰为指引其界限?孰为开报其田亩?孰为注其苗主何人?赔主何人?即曰一乡不尽无人,一图逃避者少。试思到地清丈,其能置彼数亩,不必下其弓步乎?若有人者丈之,无人弃之,则又何以清通邑之苗於无漏,查通邑之田而无遗乎?此又一乡之难於清丈者,六也。议者谓:任事在於得人,若委能干官员,实心力行,宽之以岁月,未有不可就绪者。斯云未为不是,但南邑土田悉高山峻岭,丘埆重叠,一经官丈,则肩舆有费,供应有需。即廉洁自矢,不扰民间,而吏胥之随从,保无苛索乎?弓丈之牵扯,保无生奸乎?况上中下,未有一定之式,弓步广长,未奉一定之度,保无以中为下,以下为中,上下其手乎?保无缩长为短,隐广为狭,朦胧隐蔽乎?即有委官,要不过尊居其地,断不能一一按履其亩,此又种种难处。盖古时田在上,不难计亩而清;今者田在下,岂能按地而核?清丈田亩,前贤所为扼腕浩叹!其难行者,已不一其人矣。时难势难,强欲遵行,究亦不过如康熙初年,造报鱼鳞册籍,虚填田形,捏造弓步,以了其事。终无益於民生,无关於利弊。本恤民之举,适以扰民。而田之多少,苗之虚实,概无稽焉。是不若暂息其事,尤可以舒目前之困累也。为此,沥情干停清丈,俾官不误催科,民免逋赋。於是征粮,但照里书家存黄册底本。其鱼鳞坵段册,无可稽阅。以致田粮久多缺额。雍正十三年,总督郝玉麟、巡抚卢焯奉旨清查,经知县许延璠具详题请,於乾隆二年豁免缺额逃亡故绝田,去粮存料,折增差田共一百一十五顷五十七亩七分三厘二毫八丝五忽一微三纤八沙三尘九埃八渺。无征。田粮银九百二十一两六钱六分四厘,无征本色米三百三十八担三斗八升九合三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九粒二黍。其无征匠班不敷颜料正价纸赎升科各项,详见杂税。乾隆五年,里民呈报开垦田,九十五亩三分九厘二毫四丝一忽八微三纤二沙。照料折增田例起科。共征银,四两九分九厘一毫四丝三忽四微四纤九沙七尘八渺二漠,征本色米一担九斗六升七合五勺六抄四圭六粟二粒一黍。乾隆九年,续免缺额无征田,四十七亩六分五厘三毫九丝三忽一微五纤六沙。无征田粮银三两八钱七毫三丝三忽二微二纤二沙四埃九渺二漠,无征本色米九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撮二圭一粟四粒九黍。其无征各项,详见杂税。实存料折、增、差田,共二千一百三十顷三十二亩五分七丝九忽三纤七沙六尘二渺。内割归峡阳县丞,分征三百二十八顷三十五亩一分九厘八毫一丝九忽一微四沙五尘五埃六渺。征银一万六千零八十三两六钱九分八厘五毫六微四纤一沙一尘八埃四渺六漠。内峡阳县丞,分征二千六百一十八两四钱二分二厘五毫一丝八忽五微八纤八沙四尘二埃九渺三漠。本色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四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向来归延粮厅征收岁给延协左右两营兵,米共二千五十二石八斗,闰年加给米九十四石四斗。解省米二千三百四十一石二斗四勺一抄五粟八粒,闰年扣留米九十四石四斗。乾隆十年通判移驻王台,米归南平县征收给解。此南邑田赋之额也。

附征之项,则有二等,其目十有一款。

一曰:匠班银,四十七两一钱零。明制工匠之执役於京师者,官给廪食月役之十日,休之二旬,谓之住坐,其不执役者则听之自便。岁征银六钱,三年而一解於工部,谓之输班。日久匠籍名存,子孙不职其业,亦相沿完纳。清顺治初,裁豁之,十五年复起征。每名银四钱五分四厘五毫。康熙初,布政使王孙蔚以匠籍逃亡故绝,不可胜数。搜觅波累,终不能照原数,详请题蠲。奉旨以元年为始,照依实在名数征解,刊入赋役全书,其匠一百名,每名银一两八钱,四年轮征一次。子、辰、申年征三十三名,银五十九两四钱。丑、巳、酉年征二十六名,银四十六两八钱。寅、午、戌年征二十三名,银四十一两四钱。卯、未、亥年征十八名,银三十二两四钱。合十二年征银五百四十两,统加闰银六十两为六百两。年征五十两,日渐缺额无著。雍正十三年,匀入田粮,每两征银二厘八毫十丝七忽五微四纤五生二渺四漠。乾隆二年,田粮缺额豁免,无征银二两八钱三分六厘八毫五丝八忽三微四沙一尘八埃。九年额免,无征银一分一厘六毫五丝五忽五微七纤八沙九尘六埃七渺一漠。今实征银四十七两一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六忽二微一纤六沙八尘五埃二渺九漠。

一曰:颜料不敷正价银,一百二十九两一钱六分零。顺治十三年,奉文采办银朱六觔一两六钱二分九厘,每觔价银四钱六分。腻朱六觔四两五钱三分一厘五亳,每觔价银四钱。紫草一觔十三两,每觔价银二线二分;黑铅一十二觔十二两,每觔价银三分五厘;五倍子二觔二两,每觔价银三分五厘;乌梅九觔八两一钱一分,每觔价银二分;桐油二十六觔十三两八钱五分七厘,每觔价银三分,黄熟铜五觔五两八钱七分五厘,每觔价银一钱二分;锡七觔二两四钱六分一厘五毫,每觔价银九分;白蜡三百九十八觔十三两,每觔价银三钱;黄蜡一百三十二觔九两八钱七分五厘,每觔价银一钱一分五厘。康熙二十五年,添解黄蜡四十四觔三两二钱九分二厘,每觔价银一钱五分五厘。又应解折色价银一百二十五两八钱九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应解铺垫银三两五钱七厘五毫八丝一忽九纤四沙。又应解水脚银一十七两六钱七分八厘六毫五丝,以上本色折色价脚铺垫共银三百零五两八钱八厘九毫四丝四忽八微四纤四沙。又康熙二十五年,新增各料办解乌梅,三觔二两三钱六分。五倍子,四觔十四两八钱六分。锡,三十觔六两。铅,一千一十一觔七两四钱。黄蜡,五十四觔一十三两一钱五分。牙茶,一百零七觔。紫草,一觔十二两八钱。康熙二十六年,奉文新增锡一十五觔一十二两七钱。以上共估价,银五十五两七钱八分一毫八丝一忽二微五纤。连前顺治十三年起,应办解颜料正折价脚铺垫,共银三百六十一两五钱八分九厘二毫二丝六忽九纤四沙,内除赋役全书原编,银二百二十五两四钱三分六厘六毫六丝八忽五微九纤四沙,尚不敷银一百三十六两二钱八厘三毫五丝七忽五微,於二十八年匀入田粮项下征收。每亩征银六毫六忽八微八纤六沙八尘三埃。乾隆二年,豁免无征银七两零一分四厘八丝八忽三微三纤三沙四尘八埃一渺八漠。乾隆九年,豁免无征银二分八匣九毫二丝五微四纤三沙四尘六埃一渺五漠。今实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一钱六分五厘三毫四丝八忽六微二纤三沙五埃六渺七漠。

一曰:绅衿削免田粮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四分一厘零。此系料折增田内,削出绅衿吏承优免田,一百五十二顷六十二亩三分二厘二毫四丝四忽三微,共免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四分一厘四毫四丝六忽七微九纤二沙。

右凡三款,另批起解。

一曰:开报溢额田粮银,三百一十两一钱一分零。料、折、增田内,原有优免田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九亩九分九厘一毫九丝九忽七微,每亩免银三分六厘七毫七丝三忽四沙一尘六埃七渺,共免银九百两零九钱三分八厘三毫八丝七微九纤七沙七尘七埃七漠。内除先贤祭田,免银二十八两六钱零,原报削免田粮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零,外溢额透免银,三百一十两一钱一分七厘四毫一丝三忽六微九纤五沙,於雍正七年开报。按清朝定制,凡绅、衿、吏承优免差徭,即料盐丁料、折、增田,从轻则科征者也。旧额虽载料盐丁一千二百七十三丁,料、折、增田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九亩有奇,实在优免者,仅七百零八丁,田一百六十顷六十六亩六分八厘四毫有奇,馀皆透免溢额。康熙十三年削除优免丁田,丁则仅免生员本身,计削去三百五十六丁田,丁则仅三百五十二。田则仅免贤、学两项,计削去一百五十二顷六十二亩三分二厘二毫有奇。留存八顷四亩三分六厘二毫有奇。雍正五年,就田匀丁,议论纷更。知县冯叔,将溢额田八十四顷三十三亩三分七厘有奇,粮三百一十两一钱一分零,溢额丁一百六十五,丁银一百零三两一钱六分零,尽数开报,冀补丁粮,得以少减。至乾隆二年,丁口匀入田粮,原报削免溢额二项丁银,概入浮多丁口之数题豁,自后概无优免之丁矣。

一曰:升科米折色银,四分六厘一毫六丝。

一曰:寺租充纳银,一千四百六十三两七钱九分三厘。

一曰:清出寺租充饷银,一十三两九钱零七毫。查南平二十八寺,多有拖欠逃废,寺粮寺租无着。因查耕佃,及买主,责其完纳,每应还寺内租银租谷本折一钱者令完官粮七分七厘,名曰官称,言无寺僧收租完粮,而官代之称也。今二十八寺官称者几半,而元妙一观粮租,自乾隆十八年清厘,尽入官称矣。

一曰:渔课充饷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七分三厘八毫四丝六忽四微九纤二沙。旧志,明初立河泊,以理溪河之征,名曰渔课。其课米出於渔,着渔船渔桴之渔户,及水碓溪门间,或有之。后溪河利薄,渔户逃绝。比来责之里户办纳,里户办纳不敷,御史吴一贯奏准,不分本折每石并征银三钱五分,今议征银三钱九分,充饷解司。

一曰:酒税充饷银,一十九两三钱四分六厘,遇闰加征银一两六钱一分五厘五毫。原照在城各坊酒家定额征收,计坊不计店,今或缺额,而四乡镇市亦有发杠酒家,乃征以补。

一曰:炉课充饷银,一十两。原有铁炉,久废无考。今系现在铁贾摊完。

一曰:开报溢额银,三两九钱二分五厘七毫三丝三忽五微。雍正七年开报杂税溢额。

右凡八款,附入地丁起运。

通共附征十一款,银二千六百七十三两九钱七分一厘一毫三丝五忽三微二纤六沙九尘九渺六漠。附乾隆二年,题准豁免附征四款,本县节樽纸赎银一十两。续增升科米,银七钱三分四厘八毫五忽三微,续增新恳升科,银九两九钱三分五厘七毫三丝,续报升科米,银二两一钱六分八厘五毫二丝八忽六微。

乾隆二年,丁口匀入田粮三千五十九两四钱九分九毫五丝七忽七微八沙一尘六埃二渺九漠,通田赋并入附征杂税及丁口银,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七两一钱六分五毫九丝三忽六微七纤六沙二尘五埃七渺一漠。内乾隆十七年为始,移驻峡阳县丞,分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三分二厘四丝七忽七微二纤九沙七尘一埃六渺一漠,县丞自行填批解司。在县实征,银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一两二钱三分八厘五毫四丝五忽九微四纤六沙五尘四埃一渺。

科苗则例

官籍计亩科粮,民间则从米起亩而粮定焉。凡田契载正苗一斗,计田二亩一分零一毫四丝,每亩科民苗五升零八勺六抄,每民苗一斗科粮银,一钱五分八厘四毫九丝,每田粮一两匀征丁口银一钱七分八厘五毫,每民苗一斗,科本色米四升六勺八抄四撮。寺粮军饷田,每两匀丁口银二钱。绝户虚粮,不匀丁口银两。民间简便算法,每正苗一斗,科田粮丁口,共银一钱九分九厘六毫七丝,科本色米四升三合五勺。每民苗一斗,科田粮丁口,共银一钱八分六厘七毫八丝。又一项七升,丈者每正苗六升,作七升科粮。计每升正苗加;一合六勺六抄六撮零,此演仙下里田地,因填为演武场,田粮匀於通里,嗣后田卖粮随,各里皆有此项。

征收事宜

南邑苗粮,推收、分户、立户,俱属九十二图,各里书经手,每年备造钱粮秋米二册,送衙请印粮册,发户房经管追征。稽查完欠米册,申送延粮厅发户征解。百姓纳粮,自封投柜。柜书经管,领包送架。阁房截串交纳户收,执银柜收,蒲月报告道府委监拆,拆封后,交库吏充收存库,起解之日,支出解司。

本色米一项,历系延平通判衙门征收,向征本色。康熙九年奉文,本折各半,民以斗米值价七分,折色每石输银一两三钱有零,一石之米不足一石之价,呈恳通守谢良琦详准本色完纳,南邑土性不一,纳米只贵坚洁,不论红白。是年复奉文征解白米,亦经恳免。向来除给在城兵外,以一千二百石解省。原有脚费,亦於是年檄行,全数解运。民复请留半解半,批准成例。乾隆三年奉谕,减免虚粮丁口一并贴解,从此革除水脚,只照正额输米。乾隆十二年,河道总督周学健陈奏闽省事宜一条,内称:闽省出粜最易,买补极难。查通省额征本色米,支给本年兵食,春夏无可征支。经题定春夏碾支仓谷,秋收征米,易谷还仓在案。请嗣后本色米,石一米改征二谷还仓,部议似属可行,今仍之。

屯 田

明取籍没产及废寺田,分卫军耕种,减其半以输官额。有旧屯,五百二十四顷五十七亩六分四厘。新屯,三十七顷二亩六分七厘。屯粮,人种三十二亩,输赋六石。正银,二钱五分耗银一分一毫。系有司带征,解府验实,征解察院赴屯田道委官汇解。

清朝顺治十八年五月,本卫奉裁归延粮厅。附征南平屯田,皆在侯官、闽清、永福、永安、大田等县。邑中屯丁,或以地远,不便收租,卖本地人为业。至田已卖,而粮犹在延,虚逋为累。乾隆元年巡抚卢焯奏准改归各县征解,南平逐无屯粮。

今据嘉庆十三年,正附额各款,通县正杂附征有闰额,银二万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七钱七分六厘。

乾隆三十九年,册报入额里民首垦,银四钱一分六厘,共银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九两一钱九分二厘,内除峡阳县丞分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外,存县征,银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一两六钱五分四厘五毫。

一在县七十九图田粮,及匀征丁口颜料匠班鱼课首垦各项,共实征银一万六千七百八十八两八钱零八厘五毫。

前件里民推收竣日,各图庄书备造实征银册,交付册总,汇算总册,请印发交户书各丞,登簿推征。

通县额征粮,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零四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

前件从前米属粮府追征,每年里民推收竣日,各图庄书备造实征米册,及峡阳移到分征一十五图米册,统付册总汇送,总数申送粮府追征。至乾隆三十一年奉文,粮米归县送照备造米册请印,发分粮房登簿征收。

又乾隆三十九年,内报入额里民首垦,米一斗九升九合九勺。

通县实征,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二斗三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续乾隆四十八年分又奉文以分驻峡阳等里一十五图,征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零五勺,照依钱粮之例,划出与峡阳县丞自行征收解省外,在县实征,米三千七百一十石三斗四升九合八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

东架共二十一图

本架征银,三千七百四十两零七钱零三厘三毫四丝二微。

米八百一十一石九斗二升九合六勺一抄。

观米三十三石二斗九升六合五勺。

寺米一十七石九斗五升九合九勺。

罗源一图

共征:银八十两二钱一分五厘一毫。

米一十七石四斗六升九合一勺。

观米八斗四升。

罗源二图

共征:银一百三十五两二钱五分一厘三毫。

米二十九石三斗四升二合八勺。

观米一石七斗三升五合。

寺米五斗零六合三勺。

罗源三图

共征:银九十三两三钱三分六厘二毫。

米二十石三斗三升二合。

观米一石四斗六升。

罗源四图

共征:银二百七十六两四钱二分二厘八毫。

米六十石三斗九升八合七勺。

观米三石六斗四升四合六勺。

寺米四斗六升五合。

云盖一图

共征:银一百七十一两四钱六分八厘。

米三十八石六斗六升五合七勺。

观米七斗八升二合。

寺米六斗一升五合。

云盖二图

共征:银二百一十二两三钱零二厘七毫。

米四十六石二斗一升五合二勺。

观米二石八斗零六合。

寺米一石四斗六升一合八勺。

杜溪一图

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五钱五分二厘八毫。

米五十四石九斗九升七合八勺。

观米一石八斗二升六合九勺。

寺米四石六斗七升五合八勺。

杜溪二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四钱零五厘九毫。

米四十二石七斗六升零九勺。

观米六石二斗七合。

寺米九石八斗六升一合

寿山一图

共征:银二百九十二两零五厘三毫。

米六十二石六斗七升三合九勺。

观米一石五斗三升八合。

寺米三斗七升五合。

寿山二图

共征:银一百四十八两九钱一分二毫。

米三十二石六升三合三勺。

观米一石二斗二升。

崇仁一图

共征:银一百八十八两七钱九分八厘三毫。

米四十石七斗七升七合。

观米六石一斗零五合。

崇福一图

共征:银二百二十二两九钱四分七厘二毫。

米四十八石三斗九升三合三勺。

观米六斗六升。

崇福二图

共征:银一百八十四两一钱九分九厘。

米三十九石九斗零三合九勺。

观米一石八斗五升九合。

演仙上一图

共征:银二百零七两五钱六分九厘六毫。

米四十五石一斗一升五合五勺。

观米二斗五升。

演仙下一图

共征:银二百二十二两八钱六分三厘六毫。

米四十九石三斗七升四合。

观米一石零三升。

演仙下二图

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六钱五分九厘三毫四丝二微。

米二十九石九斗四升九合七勺六抄。

演仙下三图

共征:银七十三两八钱四分九厘。

米一十六石七升八合八勺五抄。

观米一石一斗九升八合。

仁州一图

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四毫。

米四十石五斗四升五合六勺。

仁州二图

共征:银一百零一两八钱八分七厘八毫。

米二十一石六斗五升一合九勺。

汾常一图

共征:银一百八十五两七钱九分一厘七毫。

米三十九石七升三合八勺。

观米一斗三升五合。

汾常二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八两七钱六分七厘二毫。

米四十三石一斗四升六合六勺。

西架二十六图

共征:银四千六百九十五两二钱五分六厘五毫。

米一千零八十石二斗四升二合七勺。

观米一十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七勺。

寺米一石四斗一升五合三勺。

天竺一图

共征:银二百二十二两三钱二分九厘一毫。

米四十七石二斗六升。

天竺二图

共征:银一百四十两七钱九分四厘四毫。

米三十石四斗八升四合。

天竺三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一两二钱一分五厘。

米四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五勺。

观米一石五斗四升五合。

天竺四图

共征:银一百七十二两二钱七分八厘四毫。

米三十六石七斗七升五合七勺。

天竺五图

共征:银一百零三两七钱三分四厘六毫。

米二十二石三斗二升九合五勺。

天竺六图

共征:银二百九十四两五钱八分一厘二毫。

米六十四石一斗七升一合三勺。

大平一图

共征:银一百四十七两四钱七分二厘四毫。

米三十二石三升九合八勺。

大平二图

共征:银二百两五钱五分二厘一毫。

米四十三石五斗八升八合六勺。

大平三图

共征:银二百零六两三钱六分六厘一毫。

米四十四石八斗八升四勺。

观米六斗四升。

大平四图

共征:银一百零九两九钱三分一厘五毫。

米二十三石八斗四升三合九勺。

寺米三升七合。

大平五图

共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五钱六分三毫。

米三十六石一斗一升三合。

观米八斗一升。

寺米七升四合。

大平六图

共征:银二百二十八两三分七厘八毫。

米四十九石七斗一升五合七勺。

资福一图

共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三钱六分二厘八毫。

米三十六石八合一勺。

资福二图

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五厘五毫。

米四十八石四斗二升六合八勺。

梅东一图

共征:银一百八十五两一钱四分一厘二毫。

米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八勺。

观米八斗三升。

梅东二图

共征:银一百四十五两八钱八分一厘九毫。

米三十一石六斗五升八合六勺。

观米九斗四升六合。

梅东三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六两八钱三分二厘五毫。

米四十三石二斗一升一合六勺。

观米三石六斗六升九合。

寺米一石三斗零四合三勺。

长砂上一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五两八钱九分七厘九毫。

米四十一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

观米五斗四升。

长砂上二图

共征:银二百二十四两四钱二分八厘一毫。

米四十八石三斗四合二勺。

观米一石一斗八升九合九勺。

长砂下一图

共征:银二百四十二两九钱三分四厘九毫。

米五十石九斗七升五合二勺。

观米一斗五升七合。

大内一图

共征:银二百零六两三钱七分九厘九毫。

米五十二石四斗七升一合四勺。

大外一图

共征:银二百三十一两五钱九分三厘。

米四十九石八斗六升九合一勺。

观米一石八斗五升七合。

大外二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两八钱八分二厘八毫。

米四十一石三斗二升八合四勺。

开平一图

共征:银一百零七两一钱一分七厘一毫。

米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一合四勺。

观米二斗二升一合四勺。

开平二图

共征:银一百八十五两九钱六分二厘六毫。

米四十石一斗二升九合七勺。

观米三斗一升。

剑津一图

共征:银二百八十两二钱二分三厘三毫。

米六十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

观米一石四斗二升三合四勺。

南架二十图

共征:银三千九百三十八两八钱九分五厘一毫六丝五微。

米八百五十四石四斗六升九合七勺五抄二微。

观米五石三斗九升二合五勺。

普安一图

共征:银一百七十七两五钱六分五厘八毫一丝。

米三十八石六斗七升一合一勺九抄。

普安二图

共征:银一百八十三两八钱三分五厘九毫五丝五微。

米三十九石九斗八升八合三勺六抄二微。

普安三图

共征:银一百二十八两二钱九分六厘。

米二十八石二斗九升四合三勺。

迁乔一图

共征:银二百零六两九钱二分八厘二毫。

米四十五石二斗七升五合四勺。

保福一图

共征:银二百二十七两六钱八分二厘六毫。

米四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三勺。

保福二图

共征:银二百零一两三钱三分二毫。

米四十四石三斗五升一合六勺。

遵教一图

共征:银二百九十三两五钱六分五厘七毫。

米六十四石九斗二升八合八勺。

遵教二图

共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六分五厘九毫。

米四十七石二斗一勺。

金砂一图

共征:银一百五十四两七钱九分三厘三毫。

米三十三石九斗五合三勺。

余东一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三钱八分四毫。

米四十二石九斗五升六合七勺。

观米九斗五升四勺。

余东二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八两一钱九分八厘二毫。

米四十三石一斗二升九合。

余西一图

共征:银二百五十八两二分二厘二毫。

米五十六石一斗四升三合五勺。

长安南一图

共征:银二百六十八两六钱八厘四毫。

米五十七石一斗二升六合七勺。

长安南二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三两二钱九分九厘五毫。

米四十一石六斗三升四合一勺。

长安南三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四钱九厘八毫。

米四十二石五斗四升三合九勺。

长安南四图

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九分七厘九毫。

米二十八石六斗一升四合三勺。

长安北一图

共征:银一百一十一两八钱一分四厘七毫。

米二十三石三升六合。

长安北二图

共征:银一百二十两三钱七分九厘二毫。

米二十五石三斗五升八合二勺。

泰平一图

共征:银一百七十六两八钱五分一厘三毫。

米三十八石四斗一升六合五勺。

观米三斗七合九勺。

乔保一图

共征:银二百九十二两八钱六分九厘。

米六十三石三斗三升一合五勺。

观米四石一斗三升四合六勺。

北架十三图

共征:银四千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五分二厘九毫。

米八百八十三石零八合三勺五抄。

观米二十石八升六合五勺。

梅西一图

共征:银一百八十两九钱五分一厘五毫。

米三十九石三斗九升二合八勺五抄。

观米二石五斗九升。

寺米九升。

梅西二图

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二分七厘四毫。

米四十八石二斗八升六合一勺。

观米一十五石三升六合二勺。

梅西三图

共征:银一百四十七两一钱六分八厘八毫。

米三十二石三合七勺。

梅南一图

共征:银一百九十九两七钱四分。

米四十三石三斗九升六合八勺。

观米一斗一升五合。

梅南二图

共征:银三百二十三两一钱三分四厘一毫。

米六十九石八斗九升六合八勺。

观米五斗六升。

梅南三图

共征:银二百四十两六钱三分一厘九毫。

米五十二石四斗一合二勺。

观米八斗七升四合三勺。

新兴一图

共征:银一百五十七两四钱四分九厘二毫。

米三十四石二斗九合五勺。

观米二斗。

新兴二上五甲

共征:银一百二十八两四钱二分二毫。

米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二合九勺。

新兴二下五甲

共征:银二百零四两五钱八分八厘五毫。

米四十四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

新兴三图

共征: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厘六毫。

米五十九石三斗六升二合一勺。

新兴四图

共征:银二百五十七两四钱九分八厘九毫。

米五十五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普顺图

共征:银一十九两四钱八分一毫。

米四石二斗四升三合四勺。

观米七斗一升一合。

南清户及各寺庵

共征:银一千八百零六两三钱五分四厘七毫。

米三百七十一石二斗八升五合一勺。

东西南北四架,通共征银,一万六千八百零六两一钱零七厘九毫零七微。

共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一抄一撮。

峡阳额征地丁粮银数

峡阳一图,征银二百七十八两六钱八分一厘。

峡阳二图,征银二百八十四两八钱九分七厘。

峡阳三图,征银二百三十两零七钱六分二厘。

峡阳四图,征银二百一十一两二钱四分五厘。

梅北一图,征银二百八十一两九钱三分四厘。

梅北二图,征银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九分二厘。

安福一图,征银一百八十两零一钱四分六厘。

安福二图,征银一百九十一两零二分六厘。

建兴一图,征银一百五十六两二钱八分二厘。

塘源一图,征银一百零九两四钱零六厘。

塘源二图,征银一百四十两零六钱零四厘。

吉田一图,征银二百零一两零三分一厘。

吉田二图,征银一百六十六两八钱六分六厘。

寿岩一图,征银二百二十三两一钱一分六厘。

寿岩二图,征银二百四十四两四钱三分四厘。

年共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

峡阳额征粮米数

峡阳一图,征米六十石零四斗二升四合九勺。

峡阳二图,征米六十二石零四合正。

峡阳三图,征米四十九石九斗八升六合二勺。

峡阳四图,征米四十五石九斗四升九合九勺。

梅北一图,征米六十一石三斗九升一合八勺。

梅北二图,征米二十七石二斗二升零七勺。

安福一图,征米六十石零九斗零九合八勺。

安福二图,征米四十一石五斗八升一合三勺。

建兴一图,征米三十三石九斗六升七合一勺。

塘源一图,征米二十三石八斗三升三合七勺。

塘源二图,征米三十石零四斗一升七合二勺。

吉田一图,征米四十三石七斗零二合正。

吉田二图,征米三十六石四斗五升五合八勺。

寿岩一图,征米四十八石三斗九升零三勺。

寿岩二图,征米五十三石一斗五升七合三勺。

峡阳二图,观米四升三合五勺。

梅北一图,观米一石四斗九升八合正。

梅北二图,观米七升二合正。

安福一图,观米二石二斗七升正。

建兴一图,观米五斗六升五合正。

年共征粮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四升五勺。

起 运

从前起运,有解户礼工部,裁扣解部新裁站银,开报溢额新增丁口劝恳起科存留额,编正附征兵饷诸款。自乾隆二十年裁去各名目,统归地丁一款解司。

解司银,一万六百五十二两七钱三分五厘四毫四丝七忽九微四纤六沙五尘四埃一渺内。

地丁正附征银,九千六百四十两五钱二分一厘八毫八丝四忽二微九纤六沙九尘六埃九渺。遇闰之年,增减不一。

香颜料银,二百七十四两六钱四分五厘三毫八丝二忽一纤七沙六尘六埃二渺四漠。以下定额。

削免额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四分一厘四毫四丝六忽七微九纤二沙。

匠班匀丁田粮银,四十七两一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六忽二微一纤六沙八尘五埃二渺九漠。

匀贴颜料不敷正价银,一百二十九两一钱六分五厘三毫四丝八忽六微二纤三沙五埃六渺七漠。

存留查此留款目从前甚多,后或裁或增,年无常额。今照乾隆二十九年,无闰解给实数解列。其已经裁革各款目,录后备查。

现在实应解支银,八千三十八两五钱三厘九丝八忽。遇闰之年,增减不一。内科举进士牌坊银,一百五十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

延建邵道俸银,一百五两。原编瓯宁,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门子四名,原编沙县二名,建安二名。快手十二名,原编沙县二名,建安六名,瓯宁六名,建阳一名,松溪一名。皂隶十二名,原编沙县六名,建安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南平三名,将乐四名。听事吏二名,原编在长乐县。铺兵二名,原编沙县一名,瓯宁一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二百四十一两八钱。乾隆二十年,改归南平。

本府知府俸银,一百五两。原额南平七十四两四分四厘,将乐三十两九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门子二名,马快十名,步快一十六名。原俱编南平。皂隶一十六名,原编顺昌十名,将乐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顺昌。库子四名,原编将乐。斗级六名,原编南平二名,顺昌二名,将乐二名。工食银,三百七十八两二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平。禁卒一十二名,工食银,七十四两四钱。内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本府通判俸银,六十两。原编南平三十五两四钱六分,将乐二十四两五钱四分。门子二名,步快八名,原俱编南平。皂隶一十二名。原编将乐五名,尤溪七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顺昌。工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解。斗级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乾隆十一年添没。

本府经历俸银,四十两。原编南平二十四两二钱二厘,沙县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门子一名,原编南平。皂隶四名,原编沙县二名,尤溪二名。马夫一名,原编顺昌。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平。

本府司狱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皂隶二名,原编沙县。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乾隆二十年改归南平。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给。乾隆元年加给今数。门子三名,原编南平二名,沙县一名。斋夫二名,原编将乐一名,尤溪一名。工食银,三十一两。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

本府儒学训导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裁,二十一年复,乾隆元年,加给今数。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毫三丝。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马快八名,民壮五十名,共九十一名,该工食银,五百六十四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禁卒八名,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本县县丞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该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已上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给,乾隆元年加给今数。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儒学训导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裁,乾隆元年加给今数。

峡司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十四名,工食银,二十一两七钱。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剑浦、茶洋二驿,夫船廪给工食银,三千一百六十二两。原额三千二百一十一两六钱,康熙十七年,奉裁银四十九两六钱应解,续裁银三百四十二两二钱四分,新裁银四十四两六钱四分,小建银六十三两五钱。以上四款,解赴驿传道交纳外,剩银二千五百八十四两六钱二分,给剑浦、大横、茶洋、峡、王台五驿站夫工食,不敷银两在沙县额编,每逢三、六、九月,并十二月找尾银数在沙县具领。

附载各驿额设长夫领银数目。剑浦驿额,设赡夫一百三十名,兜夫十五名,每名日给工食银二分。走递夫十名,每名日给银一分六厘六毫零。遇闰加增,小建扣除。每月大建给银九十二两,小建给银八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四毫。大横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八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三两,小建给银七十两五钱六分六厘六毫。茶洋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八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三两,小建给银七十两五钱六分六厘六毫。峡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六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二两,小建给银六十九两六钱。王台驿额,设赡夫十名,走递夫三名,每月大葱给银七两二钱 分。

附载新设京塘递夫工食。乾隆二十 年,每驿新设京报夫二名,专递往来京报塘文。递夫二名,专递督宪来往紧急公文。每名月给工食银六钱。南平剑浦、大横、茶洋,峡四驿,共设京报塘夫十六名,年给工食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在县按月垫发,赴布政司请领归款。

府学廪生四十名,廪粮银一百一十五两七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二忽。康熙十年裁,二十四年复。

府学文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

府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二两五钱。原编银,三十七两八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二十六年裁银三十五两三钱,留给今数。

习仪拜贺救护银,一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三年复。

文庙、山川、社稷、乡贤、名宦等坛祠,暨朱文公诞辰等,春秋祭祀银,二百二十二两二钱。原编二百零一两一分五厘,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乾隆三年,添设致祭 关帝庙银八两,又加祭品银一十六两,共银二百二十五两一分五厘,乾隆十一年匀裁祭祀银二两八钱一分五厘,实给今数。乡饮二次银,一十二两五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县学廪生二十名,廪粮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凡廪粮每名每季,准抵完地丁粮银,七钱六分一厘。

县学文庙香烛银,二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

县孤贫四十二名。孤癞四十二名。月粮衣布,银三百四十三两一钱九分四毫。从前原编给银二百二十三两一钱四分三厘一丝九忽一微五纤三沙,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乾隆二年为始,遇闰加增,小建扣除。乾隆三年为始,每名日给口粮一分,共加给银一百三十四两二钱一分六厘九毫八丝八微四纤七沙,共银三百五十七两三钱六分。除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此照。原额之数应减少银一十四两一钱六分九厘六毫,实给令数。

县囚犯月粮,银四十两。康熙十七年裁,十九年复。

察院布司提学看守公馆门子,工食二名,留半银六两。

大横驿公馆门子一名,工食银二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差领宪书夫船银一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祈晴祷雨银四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山川、社稷、城隍、郡厉、忠义、坛祠,各门子银二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水东、水南、明翠、坵墩四桥,各夫六名,共工食银二十一两六钱。原编四十三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半。南邑桥子一役最苦!近因茶洋、清风二驿,归县办理。凡遇大差装运中伙派拨吉、岳二溪,贴渡载钱下驿皆拨桥船,又有答应谷桥栟软篷等物,客官经过值日,桥子飞报道府厅县衙门,倘一迟延,即干究谴,桥有损失,责其赔补,事有违误,职其究惩。隶是役者,求革不能,纵绝复续。至于妻女无人敢娶,产业无人敢承,甚有祖父将桥子贴银,顶与他人,日久故绝,仍归原主子孙。乾隆二十六年,知县赵爱,访查其苦,出示严禁,杂差运钱,并免答应谷,其装运中伙大差贴渡,给以饭食,并免赔桥等项,苦累稍苏,而埠头管驿诸人间,阻事不果行,其苦仍旧。附载,免桥子杂差告示,“为严禁扰累,以恤苦役事。照得南邑地处冲衢,东达京畿,西通荆楚,路属咽喉,桥为要道。看守桥夫,刻难擅离。本县访闻,四门桥子,工食无几,差繁役重。实因答应谷搁舵差使,走报装钱,故人视为畏途,役称至苦!本县体恤维艰,时行禁免。工食旧有额派,未便遽增。现在面禀列宪,另拨闲款,酌量加给。准行之日,再行示谕。凡有应差谷,本县捐银备买,永不派累。所有桥船,除大差贴渡装载中伙,谅拨帮应,仍给饭食如寻常。各驿领钱,概今埠头,代觅便船附搭运回,凡遇往来官船经过,值日桥子,先赴剑浦填写报单,交给夫头,分送各宪。该桥子亲报本县,以便迎候,诚恐不遵,合行示谕”。

府前等二十六铺铺司,共一百六十六名,共工食银一千二百三十五两四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等,银一两二钱五分。原编银三十七两七钱五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二十六年复裁银三十六两五钱,留给今数。

旧科举人盘缠酒席,年征银四十两六钱六分六厘七毫。

新科举人花币,年征银四两。

武举盘缠,年征银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四丝。以上三款,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

以上存留,现在实给银八千三十八两五钱三厘九丝八忽。

田 赋

学租银一十七两四钱八分。学租额征二十四两有零,俱系各佃赴县完纳,经承征收除代完,学道官租钱粮仓米之外,剩钱一十七两四钱八分,移送县学,散给廪生贫士。

入官田产,银二十五两一钱七分八厘三毫二忽三微。顺治年间逆犯周廷璋哨聚馀东,建南道曾延孔剿灭,田产入官。

当税银二十两。当税年无定额,现在四铺,每铺当税五两。二款俱解司充饷,不加大耗。

地租,南平原报八十两八钱九分三厘,除荒芜无征银一十两八钱六分五厘,实征银七十两二分八厘,拨充鳌峰书院;年支祭李延平、朱文公二祠银共十二两。乾隆十一年,知县苏渭生 奉巡抚周学健,为推广皇仁,一例减免等事。本地租每两减征二钱。按南平地租旧业无考,雍正七年,廷建邵道呈详南平县,每年征地银七十七两六钱九分三厘,此项系从前设立道标兵丁旧址,奉裁之后,民称官地,耕种竖屋,相沿数十馀年。每年纳租,解为本衙门心红纸札费用,或将此照旧征输解司,以充公费,或仍归本道衙门。总督高其倬、史贻直批府查称,南邑年征地租,系道标员兵驻扎营房基址,及南营较场各官地所征之项,并非田租,承胥只有征收印册,并无案卷,统俟清查勘丈册报,批仍解道。乾隆二年,巡抚卢焯摺奏,各属地租,逐一详查,以应征银入额征解,照厦门例,造入杂税下奏销。户部议,以各府县并各营所收地租,实系沿河傍市,及仓场学宫之傍,附城濠沟隙地,贫民或搭盖小屋栖身,或种蔬养鱼糊口,所收租银,向拨鳌峰书院膏火,并各贤祠庙祭典,至城边搭卖物之处,特恐豪强横占,征收浮租,以息争竞,其数更为有限,与厦门冲繁之地,商贾云集,租有定则,迥乎不同,年收租息,多至拖欠,若经入额征解,小民输纳不前,必多滋累,仍旧令营县征收,留为公用。奉朱批此奏甚妥,即照议行。

元妙观馀租

按:观建於唐,其田无考。康熙十年册载,充饷田三十五顷八十七亩六分一厘四毫八丝九忽,焚修田,九顷一亩九分二厘三丝一忽三微。住持林增、刘一爵、李茂琳、林樵椿管理,渐次堕坏,消耗侵租逋赋,比追莫办,陆续将焚修田变卖完课,与民推收过粮。乾隆十一年,知县陶敦和查出各租长,将实收银、谷、米三项数目,开报各佃官秤,并令里书,将官秤钱粮收入民户图甲,其馀租仍系租长收取。乾隆二十一年,知县王诉然查册载,焚修田,止四顷七十二亩一分二厘八毫二丝三忽零,其充饷田亩,原载册二顷,现在实共载田四十顷五十九亩七分四厘三毫零,年除佃租抵完正额粮银六百四十九两八钱七分一厘,本色米八十五石一斗三升四勺,尚多馀则於是将官秤之馀租尽入官,谓之馀租。自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四五六年共清出。

年额征,银二百四十九两九钱九分五厘。

额征,租谷一百九十七石六斗四升二合六勺。每石折银七钱八分。共折银一百五十四两一钱六分一厘。

额征,米一十三石三斗四升七合。每石折银二两。共折银二十六两六钱九分四厘。

三项共征银四百三十两零八钱五分。

拨充书院

掌教修金,一百三十九两。

生童膏伙,银三百两。

学长辛劳,银一十两。

门水夫工食,银二十两。

火神祭品,银六两三钱。

共银四百七十五两三钱。

逢闰加支

课席,银一两五钱。

生童膏伙,银三十两,学长辛劳,银一两。

门水夫工食,银二两。

共银三十四两五钱。以上唯掌教修金银,照银行送,其馀俱八五折钱。掌教修金及聘礼,年节礼,薪水往来盘费各款,年共送银一百九十九两。除此拨银一百三十九两,尚短银六十两,系经管义田租胥办送。

附门摊商税,向系府征,每年额征,银一百六十两七钱七分四厘八毫一丝七忽,遇闰,加征七两三钱九分七厘。

工部翎鳔,各渔户丁每解银四两七钱五分八厘八毫一丝七忽。

耗 羡

耗羡银两,原随地丁征收,以为各官薪水之费,自雍正七年耗羡归公。

各官养廉,每正粮一两,随征耗羡一钱,并封一分,平馀一分。闽省耗羡,不敷公用,故有并、平二项。地方各官养廉之外,馀银解司充公。乾隆十七年县丞移驻峡阳分征,所征地丁耗羡,径解司库,本县耗羡不敷支给,仍赴司库,请领补项。

耗羡额载

自雍正七年至十年,征粮数目,以匠班分班,征银不一,年额无定。十三年匠班统计十二年,分年匀入田粮征收,数目乃定。

原额地丁等,银二万六千五百二十二两二钱五分五厘四毫六丝六忽三微九纤,共耗馀银三千一百八十二两六钱七分六毫五丝五忽九微六纤六沙八尘,除减免外。乾隆二年,减免浮多丁口银三千三百一十八两六钱一分八厘九毫零,削免额内减免丁口银六十五两二厘一毫零,是年又豁免原报续报缺额田粮无征银九百三十七两三钱四分三厘五毫,无征匠班银二两八钱三分六厘八毫零,无征颜料银七两一分四厘零,无征纸赎升科等银二十二两八钱三分九厘零,无征荒芜缺额升科米折色钱六钱九分六毫八丝零。乾隆三年,豁免缺额田粮无征丁口银三百六十五两九钱八分三厘四毫零。乾隆九年,豁免逃亡故绝缺额无征田粮银三两八钱七毫零,无征丁口银七钱六分零,无征匠班银一分一厘六毫零,无征颜料银二分八厘九毫零,共豁免过银四千七百二十四两九钱三分五厘九毫零,内除康熙四十五年垦复田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七分九厘三毫,垦复升科折色米银四分六厘一毫零外,实免过地丁等银四千七百零九两一线九分四厘零,应扣随征耗羡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三厘三毫八丝零。乾隆五年起科,雍正十三年劝垦田粮银四两九分九厘一毫零,应加随征耗羡银四钱九分一厘八毫九丝。乾隆十七年为始,移驻峡阳县丞分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应分征耗羡银三百七十五两一钱一分六毫四丝。乾隆十八年通饬耗羡数百至丝,而至减去零垦尾数。实征耗羡银二千二百四十二两九钱四分八厘六毫二丝。有闰之年,加酒税羡馀银一钱九分三厘八毫六丝。

耗羡额派

本府养廉,银八百一十一两八钱三分九厘二丝九忽。雍正七年原派解银二百六十二两二钱八分六厘四毫,雍正十年加解银二百一十两六钱七分一厘九毫六丝二忽。雍正十三年加解银四两一钱五分九厘五毫六丝八忽。乾隆元年加解银八钱一分三厘六毫七丝。乾隆二年加解银三百三十三两九分三厘七毫五丝九忽。乾隆六年加解银八钱一分三厘六毫七丝。

本县养廉,银一千二百两。自雍正七年至乾隆十七年,俱坐支耗羡。乾隆十八年耗羡额内派支各滩船梢渡夫工食,本县养廉不敷支应银三百五十五两一钱一分四毫九忽,赴司领凑。

本府经历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

本府司狱养廉,银四十两。

本县典史养廉,银四十两。

峡巡检养廉,银四十两。已上给增年数同上。

黯淡、大湘、箭吼、秤钩四滩,救生船四隻,每船水手六名,每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共二百八十八两。乾隆二年新设南平八滩,共设救生船八隻。乾隆中裁去西溪燕子岩、城门同、鲤鱼、金门四滩,留黯淡、大湘、箭吼、秤钩四滩,此项工食在县地丁兵饷项下动给奏销,填批抵解司库存公银两。乾隆十八年拨入耗羡项下坐支,嗣后船归延粮厅经管。

吉溪、岳溪渡船,水手四名工食,银四十八两,又修船工料银八两。乾隆二年新设,工食银两在县地丁兵饷项下动给,抵解司库存工银两。乾隆十八年,改归耗羡项下坐支。

孤贫,十一名。孤癞,十二名。额外口粮,银八十一两四钱二分。额外孤贫,自乾隆四年编给,从前孤贫、孤癞,共银一百四十两七钱二分一厘四毫零,在耗羡项下动支,抵解公费。后乾隆十五年,奉文裁去银七十七两一厘四毫零,只留孤贫九名,孤癞九名。乾隆十六年奉文加增银一十七两七钱,内加增孤贫二名,加孤癞三名,每名日给口粮一分,无衣布遇闰加增,小建扣除,后均额给前数。

赏农花红酒醴,银八钱。乾隆五年奉文动支花红酒醴银四两,二十五年奉裁银三两二钱,留给银八钱。

耗羡原派续裁款目

本县县丞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乾隆十七年分驻峡阳,加增银一百二十两,在分征耗羡内坐支。

大历巡检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乾隆十五年移驻建宁府瓯宁县吉阳街,养廉编入瓯邑。

大横驿驿丞养廉,银四十两。

茶洋驿丞养廉,银四十两。给增俱与上同,乾隆二十年裁。

正音书院教职薪水,银九十六两。乾隆二年派给,乾隆三年裁。

起运水脚。年无定额,自雍正七年耗羡归公,凡起运钱粮水脚每千两销银一十两,自乾隆十六年起,奉文裁革起运钱粮官捐水脚。

民国田赋

丁米额仍前清,征地丁银一万六千八百零六两一钱零七厘九毫零七微。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一抄一撮。

现额增地丁银二两七分一厘,米六斗二升四合七勺。此项由民国四年,梁淇祥领垦东郊纱帽山等处荒地,详奉核准。查此地原系东较场,属演仙下里田地,因填为演武场,田粮匀於通里,即前篇所载七升丈者,嗣后田卖粮随,各里皆有此项,今复增现额,故录以备考。

按年实征,丁银一万四千五百零两,米二千七百八十馀石。

民国元年画一粮价,丁银每两折征钱二千四百文,解省二千二百文,米每石折征钱六千二百文,解省六千文。全年共解钞票四万六千九百七十三圆。

丁米随粮捐,起於前清庚子赔款,每两征银四角,米每石征银四角,现作正款,解省钞票六千六百二十圆。

丁米附加捐,银每两征银二角,米每石征银二角,原奉收拨福建铁路经费,现改充本县警备队经费,全年收钞票三千三百一十九元。

丁米过忙费,每两征钱一百文,米每石征钱五百文。过年费,每两征钱三百文,米每石征钱一千文,共解钞票二千二百八十一圆。

丁米附加一成经征费,每两征钱二百四十文,米每石征钱六百二十文,解省钞票五千零七圆。

串票费,每张征钱三十三文,解省银每两,米每石各解钱一百文,全年解省钞票一千六百五十五圆,馀作县用。民国五年,以三文充修志经费。

峡阳县佐分征额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零五勺,递年实征银二千五百零两,米六百石零,银每两折征钱二千三百七十文,米每石折征钱六千文,随粮附加及各费,与县同。

盐政附

自盐荚之论始,而盐课兴。历代之政虽殊,大都领运以商,而官征其课。明计口食盐,以疏商利,则官给之盐也。其后虽有盐课,仍买自商,则仍属商办。万历间,盐商计佥里民领运完课引,日填名里,客民受其累,清朝革之。康熙十五年,商人复以私贩肆害,欲令里民请引行销,南邑里排,呈恳详免。附详看:南平知县刘,看得明祖建制以来,四民各有定课;而盐政一项,虑其梗滞,设官防,以缉私运;逢关津,而叠授巡,其疏商利也已极。至於里民食盐,计口之课,曾与征於丁口之中。细查万历年间,简明条单,南邑一丁一口,各派盐课银一分六厘二毫七丝三忽八微,於今犹烈,宜无佥里买引之条。何物盐商,有销引之请,爰考其由,盖因国运当中,盐商悉踞当道之裔,民力无用挟佥里图销引之费,始恣垄断,沿习为例,以致奸两屡控,里民纷投,所以前任防府崔,洞悉民艰,具文详豁。自康熙八年起裁革,迄今数载,商无日不运盐,民无时不买盐,未尝病商,亦未尝亏课。即据商称,私盐肆贩,官盐不行。试问商仓踞於何地,发放出自何人,嗟我里民,苗课若莫能纳,焉能越境而侵盐利。且贩官盐者彼商,即贩私盐者亦彼商也,何得藉口以为饰词。况南当首冲,两关交接,差繁役重,地瘠民贫,里民受累不堪,年来十逃九丧。卑职深虑催科无术,抚字难全,再加销引重累,诚恐早为奔命之民,晚为流离之子矣。恳乞宪慈,转赐详豁。

康熙三十年始设盐院,加包增引。

雍正元年,总督满保题准裁汰盐院,及管盐各官,革除官商,不行部引。

雍正二三年,官运篷盐到县,委令营守备,监卖盐价,差兵役解督挂发兑收归课。建、邵郡盐,经过验报,所获私盐变价,俱营员自解额引,仍系知县督销。

雍正四年,复行招商,水客葛日升承认南邑额课,至今仍之。

查 验

凡上游引盐,经行水口关掣验,到延则延平关属同知,验明放行。康熙三十九年,同知裁缺,改归通判。雍正元年改委营员,四年仍归通判。乾隆二十四年,知府夏昌以通判衙门,皂役只二十名,仅供承催粮米。现设盐捕,既无工食,保无滋弊,请改南邑经理,将该县额设民壮七十余名,附催粮办公外,其余酌拨盘验巡查,事有专责。于是盐关督销,皆属知县,掣验十四县商盐。

乾隆四十九年,归经厅管理。

乾隆五十年,归盐政厅管理。即大使。

五十一年,归县管理。

五十五年,归盐政厅管理。即大使。

五十六年以后,俱归县管理。

盐房盐政

盐额正引一千九百九十六道,余引一千八百三十四道,每篷应运盐三十九包零,一百九十觔九两。每引三包,二百六十三觔十三两七钱,每篷一万零七百九十八觔九两。

年应正额盐一百九十六篷六引。

应征课银二千九百三十八两六钱三分六厘。

费银二千六百三十一两七钱三厘。

盐斤公费银三十两九钱六分五厘。

年应溢额盐一百八十三篷四引。

应征课银二千七百四十一两三钱三分一厘。费银二千四百五十五两七钱。

乾隆三十年奉宪定价,每觔应卖价钱八文。

按嘉庆、道光间,盐价尚平,视乾隆时所加无几。各县运盐篷额,及纳课银杂费,皆系举商认办,归盐法道管辖。自道光末,所举殷商,悉皆强迫,家尽破产,而盐政始敝。当道始议各属劝富民捐输,以为盐本。闽省约捐银数百万两,招商贩领办。各县篷额若销额最广之处,兼设官运局。逮至同治、光绪间,而官运资本耗尽,领商亦多亏耗。於是欠课累累,盐每包又加厘金银六钱有零,而售价渐增。然光绪中叶,盐价每觔不过十八文,至於末年,增至二十六文。民国元年,闽省盐政处,倡议收归国有,一切商办,悉行取销。数年盐价,增至每觔五十文,光洋一元,只买盐二十觔。闽省前清时代,课银仅六十余万,目今增至三百余万,以供政府借款抵押之品,而民食淡不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