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税志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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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征1,法而不廛,所以惠商旅,而通货财也。自汉武帝算舟车、官盐铁,以夺天下之利权。其弊至於盗贼满山,严刑重法以诛之,犹未能胜。故无艺之征,无名之税,必起於衰乱之世。若有明万历矿税之害,几偏天下,而明祚卒斩。海关有税,实始於番舶之互市。清初海禁尤严,道、咸以来,各国通商,而海疆多事。发捻之难,垂十馀载,军费不资,议者始事抽厘助饷。局卡林立,水陆扼要,设官以督之,而商始困矣!然所入甚巨,超乎正赋。至於寇平,欲去而未能也。洎乎庚子之变,赔款四百兆,又有随粮坐贾店铺之捐,民不堪命!而萧墙变作。民国初兴,亦既尤之矣,尤而效之,尤又甚焉。烟酒之捐,继以公卖,以为寓禁於征也。屠宰之税,印花之税,苛细已甚,人言何恤?夫不节其流,而以取民为税源,其涸可立而待也。泰西之民富,富则多取之不为虐。中国之民贫,贫则寡取之而亦艰。况竭泽焚林以渔猎之乎?诗曰:“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然则今之言财政者,宜如何撙节,而爱养之也。故叙捐税,以著于左。

民国国税

税契价,民业投税,以卖六典三,计年征解钞票,六千二百五十九元。

附加税,照正税二十分之一,年收三百一十三元,留县办公。

契单纸价,每张收光洋七角,内以五角解省,二角留县办公。

木排百货茶税厘,始於前清同治元年,设延邵税厘总局於延城,分立东西卡,木排卡征收。民国二年改为商捐,减轻税率,次年复回厘金旧率,全年征库平银七万二千四百馀两,又征加一附捐,七千二百四十馀两,内拨局费定额五千四百三十四两七钱零。茶税,全年征库平银二千四百六十六两零,内拨局费三百六十七两三钱零,二项俱税厘局征解省财政厅。

当税,年征库平银一百两。

炉税2,年征库平银七十两。

牙税3,年征库平银一十五两。

印花税4,民国五年起,收大洋一千零一十六元。

【注】

1.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征:通过关卡只稽查而不征收。市面行业只收房舍租而不收货物税。

2.炉税:酒店税。

3.牙税:在卖买双方说合交易的行商叫牙行。对其收入进行征税。

4.印花税:国家对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上贴印花税票的办法征税。

屠宰税,民国五年起,收钞票二千三百八十一元。

烟酒牌照税,民国三年起,收大洋一千零七十八元。

六项俱县署征解。

烟酒捐始於清未,民国加重捐率。南邑烟捐,由商承办,年缴小洋三千二百元。酒捐年缴小洋六千元。除经常费用外,归局委员征解。

烟酒公卖费,始於民国五年,约收九千二百元,除经常费用外,由局委员征解。

以上俱照民国五年度,调查编载。

南邑地方税

馀租,原系充道南书院师生脩金膏伙,年收钱一千九百四十一千文,每千一五四申银。光绪二十九年改作中学、高等小学经费,由县分派给领。

地租,年征小洋六十一元,由县经书征收,缴县解省。

官租,年征小洋二十四元,由县经书征收,缴县解省。

学租,原系县学给发贫士之用,清光绪二十九年奉文提解,始归县收解省。

贾捐,始於前清庚子赔款,现年收钞票三千零五十三元,每百元拘征收费五元。

铺捐,始於前清庚子赔款,抽收民业铺租一成,年征钞票一千二百一十元,每百元拘征收费五元。二项除拨中小学校补助费,馀尽解省。

巡警肉捐,由各肉铺全年认缴捐洋八百元,为县警备队之经费。

巡警铺捐,按城内铺租抽十分之一,业主铺商各担一半,由县派书收缴,年约收七百元,为县警备队经费。

义仓保甲团练公款

西木排关,始於前清道光末年,原为排夫争梢而起设立排夫头。每连木排,由客捐钱四百文,归绅董经理。后蒙周道宪立瀛详报立案,将款悉充南平义仓储谷,保甲团练经费,兼拨府育婴堂,月费钱四十千,道南书院生童,新加膏伙月给××元,以及恤嫠修建诸慈善。光绪七年,因建郡木排过延争梢,延、建绅董,又请设立督梢公所。每连由客捐钱二百文。二处征收俱缴道署,委派员绅经理其事。延平以下所出木排,归太平卡征收,兼查验之事,派董事一人办理。至将、顺、沙、永、归、泰,原属排夫自立之馆,抽辛以为公用,后经道宪延年并入西排关抽收缴署。民国以来,悉仍其旧。现年约征钱一万四千文,除拨义仓购谷若干外,拨充工艺所、甲种森林学校经费,地方慈善费,中、小学补助费,及护运木排等费,俱由道尹核定。

尤溪口木排捐,始於前清郡守赵均,为尤邑开山书院,南邑印山书院脩金膏伙,及二处育婴经费,其款尤分六成,南分四成,年收小洋四千元。光复后,为尤南小学,育婴经费如旧,委员绅经理,民国三年,复提拨水上警察费小洋一千元。

以上俱照民国五年度,调查编载。

学堂公款

寺捐,前清光绪二十八年,郡守刘传福传各寺僧,认捐学费多寡不等,照租酌捐,年收洋银三百四十二元,为中、小学经费,民国仍旧。

祭馀捐,前清祭祀,应缴胙肉三千馀觔,每觔给价五分六厘。光复后,每祭止缴胙肉三百六十觔,仍照官价发给外,令各肉铺认缴馀款,年收洋银三百元,为高等小学经费。

育婴公款

茶箱捐,始於前清郡守赵均创办,城育婴堂由代报各商,代收汇缴,年约收钱二百七十二千文。

盐船捐,亦为城育婴经费,由堂董会同官运局长劝捐,年约收钱一百六十二千文。

救生局公款

百货捐,向为各滩河造救生船,及船夫工食之用,年约收小洋二千二百八十馀元。炮捐年约收小洋一百六十二元五角。捞葬费捐,年约收小洋四十三元五角。三项年给征收辛费洋四百五十二元四角。前清由董事收缴府署,为救生局经费。民国四年,因筹水警察费,解省财政厅,拨充水警察署经费,而救生船撤。

矿捐公款

灰矿捐,南邑董坑、马头二山,明、清时勒石封禁,民国元年府知事李焕始准开采,马头山宝兴公司,年认缴城自治会经费小洋八十元,西芹自治会三十元,西芹两等小学校费四十元,又缴省实业司洋五十元。仁济公司,年认缴董坑山矿租洋一百元,归城自治收作公款。

以上俱照民国五年度,调查编载。